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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因偷竊行為,正在司法程序進行中,可否繼續工作。

(一)有關申請退休證金部分:依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雇主所聘僱外國人,經警察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境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應由雇主負擔。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家庭幫傭工作,應繳納保證金,以擔保第一項之給付。依上開規定,為擔保外國人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雇主應於外國人離境後檢附外國人離境證明等相關文件,方得申請退保證金。本案該名外國人如尚在國內而未離境,雇主仍不得申請退保證金。

(二)有關申請停繳就業安定費部分: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家庭幫傭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促進國民就業之用。台端聘僱之菲傭雖涉嫌偷竊刻由地檢署偵辦中,惟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為保障其工作權並避免在司法程序進行中無居住處所及經濟來源而發生逃逸之情事,甚至挺而走險以謀溫飽,在該名菲傭未經法院羈押或判決有罪服刑前,其仍可繼續在華工作至聘僱許可期滿或法院判決有罪服刑日止,換言之,基於我國司法權之行使及程序正義保障原則,台端應仍依原勞動契約,聘僱該菲傭至聘僱許可期滿或法院判決有罪服刑日止,其間仍須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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