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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因勞雇關係不佳逃逸,勞委會修法家庭看護工轉換,非可歸責雇主可遞補 2013-07-03
近年勞動人權團體常反映,因外籍家庭看護工轉出,雇主必須重新申請招募許可,以致造成雇主同意外勞轉出意願低落,為避免外勞因勞雇關係不佳擔心而產生逃逸,勞委會近期提案修改就服法第58條規定,增訂外籍家庭看護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轉出者,雇主得向勞委會申請遞補規定。 勞委會日前召開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會議,勞委會提案討論建議放寬外勞轉換雇主規定,使外勞得自由轉換雇主,該案討論通過,目前啟動修法,近期將會送行政院審議,行政院審議通過就服法修正草案後,需再送立法院審查。 家庭看護工工作所封閉兼顧雇主外勞雙方權益 勞委會說明,修正就服法第58條第1項,增訂外籍家庭看護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轉換雇主或工作者,雇主亦得向勞委會申請遞補之規定,又基於外籍勞工總量管制之考量,擬限制此類轉出之外籍勞工不得由「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符合聘僱外籍勞工資格條件之雇主接續聘僱,以達到不增加外勞總數之原則下,兼顧雇主用人需求及外籍勞工工作權益。 勞委會表示,參考鄰國外勞轉換雇主規定多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政策,也就是由原雇主同意之原則下,外勞得申請轉換雇主,以兼顧勞雇雙方權益,我國雖亦採由原雇主同意之原則下,外勞得申請轉換雇主,惟因雇主若同意外國人轉換雇主,對雇主將產生不利益,致勞雇關係惡劣時,雙方仍受限於既有勞動契約,無法有效落實外勞轉換雇主原則,因此若放寬雇主申請遞補規定,使同意外勞轉出之雇主亦得申請遞補,有助增加雇主重新選擇外勞與外勞選擇雇主機會,並避免勞資爭議情事發生。 勞委會強調,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場所與生活、休息之領域高度重疊,幾乎處於隨時待工狀態,在照顧重症病患或身心障礙患者等龐大之工作壓力下,加諸處於封閉之家庭私領域,倘與雇主勞雇關係不和諧,將致使家庭看護工較其他產業外籍勞工更易受同鄉或朋友慫恿而行蹤不明。從而若放寬雇主申請遞補規定,使同意外籍家庭看護工轉出之雇主亦得申請遞補,提高雇主同意外勞轉出意願,同時增加外勞選擇工作機會,將有助減少外勞行蹤不明情事之發生。 採行原則禁止例外許可 近期修法送行政院審議 勞委會說明,鄰國作法如新加坡規定外勞經原雇主同意轉換者,可申請轉換雇主;韓國現行轉換雇主規定,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政策,如雇主未依契約履行原所約定之勞動條件或不當對待而有違法社會標準或勞動法規之情事等,外勞方可申請轉換。 至於,香港規定傭工於2年契約效期內只可為指定的雇主執行特定的工作,如於2年合約期內提出轉換雇主之申請,通常都不會獲得批准,倘傭工欲受僱於新僱主,須先返回原居地,然後以郵遞方式或由雇主直接向入境事務處申請適當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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