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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投訴性騷擾 須提有效補救措施 2012-08-16

外籍看護工雇主   未排除「性平法」規範

外勞投訴性騷擾須提有效補救措施

 

[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八月十六日台北報導]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日前受理職場性騷擾案,其中一案為雇主對所聘僱的外籍看護工性騷擾。勞工局就業安全科長劉家鴻提醒雇主,即使家庭看護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但「性別工作平等法」主要是對工作場所的規範,因此雇主仍須遵守相關法規,若雇主為性騷擾的行為人,必預依平法規定,立即採取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否則最高可處新台幣50萬元罰鍰。

許多家庭類外勞雇主以為看護工受勞基法保障,自可排除許多法規的適用,但性平法適用於所有勞僱關係,且基於對弱勢勞方的保障,性騷擾的舉證責任在雇主,也就是說,雇主必須證明本身沒有性騷擾的行為,提醒雇主遵守法令規範。

劉家鴻指出,為保障弱勢勞工,性平法中對於職場性騷擾,規範雇主只要接到申訴,不管事件的真偽,都應有所作為,採取立即有效的補救措拖,否則將可依同法第38條之1裁罰新台幣10萬元以為50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他也說,現行法令對於應採取何種做為並沒有明確的界定,以公司組織而言,大部階會組成調查小組,或對勞工實施教育訓練,防止後續再有性騷擾的行為。然而對於家庭類的工作場所,則可請第三人,例如社福團體或協助引進的仲介公司協調處理,仲介得知後,可要求雇主管訂切結書,保證未來不會再對外勞有類似性騷擾的行為。

由於仲介業者往往是外勞尋求協助的主對象,夕勞事務科長黃愛真建議,在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中,已明訂雇主應善盡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責,並保諏其隱私,仲介於締約、交工時應特別對雇主加宣導,並落實定期例行訪視,以關心外勞的工作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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