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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工作年限延長至12年於2012年02月01日正式生效 2012-02-01

一、勞委會職業訓練局表示總統府公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及55條條文將於2012年02月01日正式生效,修正內容;

1.針對家庭看護、製造業、營造業、機構看護、家庭幫佣、海洋漁撈等之外籍勞工,在台累計工作年限由原來的9年延長至12年。

2.取消展延聘僱規定,未來聘僱許可將直接核發聘僱許可3年函。聘僱許可屆滿3年需出境1日再入境。

3.部分在台工作年限將屆滿9年但是聘僱許可未滿3年者,可至勞委會補足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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