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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工作年限延長至12年已通過 2012-01-20
立院臨時會昨(19)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將藍領外勞在台工作年限,由9年延長至12年。聘僱許可期間由2年修正為3年,但仍維持聘僱期滿需出國1日才能再來台的規定,最快2月起生效。 勞委會指出,該修正案不會影響本國勞工權益,有助於減輕特殊家庭照護壓力,並減少企業雇主訓練成本,降低外勞逃跑等問題。 就服法修正案曾因紅十字會總會長陳長文公開呼籲遊說,而備受矚目,外界亦以「陳長文條款」稱呼此一修正條文。 陳長文當時以「重度身心障礙者家長」身分,呼籲立院將外勞聘僱年限從9年延長為12年,替身障者家長解決照顧人力困窘的問題。但綠營立委質疑此舉影響本勞看護工就業機會,強力反對,因此無法在第七屆立院100年底停會前完成三讀。 此次國民黨力主召開臨時會,給予此案復活的機會,國民黨團並提出修正動議,讓延長外勞期限至12年的規定,擴及產業外勞、家庭幫傭和遠洋外籍漁工,換言之,所有藍領外勞工作期限都可同步延長。在國民黨掌握席次優勢下,昨天修正案透過表決完成三讀。 就服法同時修正,僱用外勞雇主須繳納就業安定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者,比照健保制度,給予30日寬限期。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必須繳交滯納金,但滯納金比例從現行每日加徵就業安定費1%降低為0.3%,滯納金總額以未繳就業安定費30%為限,以府合公平正義原則。 勞委會表示,外勞工作年限延長至12年,不會增加外勞總數,也不會造成外勞取得我國籍的問題,而延長年限有助紓解特殊家 庭的經濟壓力。 對企業雇主而言, 勞委會說,放寬外勞年限 可給雇主更多選擇參考, 以聘僱較有經驗的外勞,減少企業雇主訓練成本,增加企業競爭力,並降低外勞仲介費用與逃逸問題。 至於將藍領外勞聘僱許可期間,由原先2年加上展延1年的規定,修正為直接核發3年的聘僱許可,刪除展延1年的規定,則是基於簡政便民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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