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12日三讀通過「勞體基準法部份條文修正案」。針對雇主沒有設置勞工名卡、工時違法規定、休假及國定假日不符規定,將雇主的處罰,由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緩,提高為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且可連續處罰,直到改善為止。
修正條文也增列公佈姓名條款,規定企業主如果讓勞工超時加班,不給加班費或違反勞基法的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公佈雇主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