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指出,外籍勞工在台居留數超過183天者,要比照國人,改按居住者身分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適用就源扣繳,但在台所繳納的扣款可以抵稅。
例如:甲雇主用乙外勞,99年3月31日乙因契約期满離境,至99年3月止,乙尚未在台居留滿183天,甲雇主應在每次給付薪資時,按非居住者適用扣繳率辦扣繳申報。假設,甲雇主又在99年8月1日重新僱用乙外勞,由於乙在當年度(99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止)合計居留日數满183天,乙在100年5月時,應以居住者身分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