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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性侵外勞 廢止公司聘雇資格 2010-10-01

2010/09/30 18:05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為加強雇主管理責任,勞委會最近研擬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辦法,以往只對雇主及其家屬有性侵外勞情事時,廢止聘雇許可,此次擴大到公司之負責人、經理人、董事或其他有指揮監督者,只要曾對外勞涉及刑法妨害性自主罪,一律廢止聘僱許可,日後申請亦不予許可。

 

此外,現行民眾取得外勞聘僱許可後,規定必須在6個月內完成外勞進用,否則配額就會被取消,但考慮實務上可能因某些不可抗拒因素,延誤引進,因此修法給予緩衝空間。明定若是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引進期限可再延長3個月,但以一次為限。

 

勞委會表示,過去對於外勞遭其管理者妨害性自主情形,原條文只處理家庭類外勞狀況,規定若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對家庭幫傭或看護工有違反刑法第221-229條等妨害性自主罪,其申請聘僱許可,將不予同意。但是對於產業類外勞,出現管制漏洞,因此決定予以補強。

 

官員表示,考量實務上曾發生管理階層假借職務上的權力,對外勞有人身侵害,因此此次修法將管制外勞措施擴大到一般公司管理階層,包括負責人、經理人、董事或其他具指揮監督者,只要曾對公司聘僱的外勞有性侵、猥褻等妨害性自主情事,不但廢止聘僱許可,而且再申請外勞,也不予許可。

 

至於公司被廢止聘僱許可的配額,勞委會表示,將待此次完成修法作業後,再修訂外勞聘僱裁量基準,決定廢止聘僱許可的外勞配額比例。

 

針對此次放寬雇主未在期限內引進外勞,可展延一次,官員表示,一般指的不可歸責於雇主因素,諸如氣候因素導致機場關閉,又如泰國紅衫軍曾霸佔機場等,以致延誤入境等。官員表示,實務上雖然都有做部分通融,但是未明定期限及展延次數,迭生困擾,因此決定修法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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