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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外勞喪命 政府不能卸責 2010-10-04

【聯合報╱陸以正/退休外交官(台北市)】 2010.10.04 03:03 pm
 
 
政府功效不彰,一半是人為因素;平時眼開眼閉,出事後互相推諉。只有在媒體大幅報導,引起社會公憤時,才手忙腳亂地調查實情。國工局負責的國道六號日前發生意外,台籍領班與六名印尼籍外勞死於非命。查出這六名外勞都是非法的,難怪吳敦義院長震怒,下令徹查嚴懲。

台灣幾十年經濟繁榮,教育普及的結果,年輕人群趨高薪優渥的工作,無人願意在烈日照曬下,流汗作苦工。外籍勞工正好填補了這個缺口,不僅建築業如此,做家庭雇工的人數尤多。我的親戚朋友中,幾乎每家都雇有外籍幫傭,十之八九都是非法居留的,以印尼、菲律賓、越南籍者為多。出入境管理局也知道有此現象,只在不出事時假裝糊塗而已。

依照勞委會統計,在台外勞有卅七萬二千多人,其中由印尼來的即達十五萬一千多人。我敢打賭說,實際外勞人數至少超過五十萬人,亦即全台人口的百分之二點二。這些人因無合法居留身分,不能享受健保或其他福利。現在出了舉國注視的人命案,國道工程局的處長居然說:「依據合約規定,這個工程是不應該有外勞的。」有誰相信?

國道工程局不負責,那麼該誰來負責呢?是監造的中興工程顧問公司?承包的營造商?層層轉包的小包商?還是剝削這些外勞的「經紀人」?坦白而言、過去不聞不問的政府主管機關,尤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能卸責,要推托也推不掉。

為今之計,除追究責任外,更要痛下決心,改革外勞引進與管理的法令規章。首先要建立基本原則:外勞也是人,有他的人權,應享有最低的社會福利與人權保障。他們既然為台灣建設盡力,至少在工作期間,雇主應該替他們投保健保與意外險,離職時自然同時取消。

其次,勞委會應經常派遣人員,視察外勞的工作環境與生活條件,訂立最低標準,不能容許雇主讓他們十幾廿個人,擠在一個小房間裡睡覺,過著豬狗不如的生活。不依規定限期改善者,永久取消申請外勞的資格。

最後,各級政府應嚴格稽查營建廠商、大小包工與提供外籍勞工的「經紀人」,不得雇用非法外勞,亦不得剝削外勞應得的最低工資;違者依法送檢察官提起公訴。只要有一兩個案件將違法者判處徒刑,媒體擴大報導後,種種不合理的事件就會消滅得無影無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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