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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籍看護工
Service List
申請資格(符合其中一項):
1. 申請人與被照顧人為直系血親、三以內之旁係血親、一親等內之姻親、或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經公立醫院或衛生署評鑑合格區域級以上醫院或精神專科醫院,開立專用申請外籍看護工診斷證明書( 巴氏量表35分以下 ) 。
2. 領特定身心障礙者(共10項如下列)重度等級以上之殘障手冊者。

1. 平衡機能障礙 6. 染色體異常
2. 智能障礙 7. 先天代謝異常
3. 植物人(等同巴氏量表零分,可申請兩名) 8. 其他先天缺陷
4. 失智症(老人癡呆) 9. 精神病
5. 自閉症 10. 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9項障礙之一)

所需文件:
1. 申請書。(正本1份,影本1份)
2.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申請人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
3. 審查費新台幣200元整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另可至本會職業訓練局櫃台現場繳交,補正案件請檢附退件函正本。
4.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提出申請者應檢附)
5. 被看護者本人最近2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申請者需檢附)
6.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正本。(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申請者需檢附)
7. 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者需檢附)

申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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